二股东配售1.47亿股 呷哺沸腾依旧?******
投资人的举动往往格外被资本市场看重。1月10日,呷哺集团股价跳水,业内则是将原因归结于一则“二股东配售全部1.47亿股”的消息。随后,有相关人士确认了这一消息,并透露接手方或为多家战略投资机构。对于这一举动,有分析认为该运作均属于投资项目正常操作。不过也有声音指出会在市场中造成一定负面情绪。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呷哺集团股价有回升但大幅上涨存在挑战,不排除其股价已是阶段性高位的可能,呷哺集团还应该更加专注于业绩的回升。
接手方或为投资机构
火锅市场因为呷哺集团格外沸腾。1月10日,呷哺集团的股价变成了业界关注的重点,该公司早盘低开超7%,报9.14港元/股。业内猜测,呷哺集团股价下跌与其股东售卖股票的消息存在较大关联。
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呷哺集团第二大股东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以下简称“General Atlantic ”)通过配售股份,出售其所持有的1.47亿股呷哺集团全部股份。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从接近呷哺呷哺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呷哺呷哺第二大股东General Atlantic已通过大宗交易,配售手持全部1.47亿股,造价每股9.25-9.3元。据相关消息透露,接手方或为多家战略投资机构。
关于呷哺集团第二大股东配售全部股份的真实性,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到呷哺集团,对方表示未来会发布相关公告。据了解,呷哺呷哺10日收盘价为9.11港元/股,下跌7.79%。呷哺集团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1999年在北京西单明珠开设第一家餐厅,并于2014年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国内外新开门店超240家
在股权变动的同时,呷哺集团方面对外宣布称,从全国市场来看,业绩正在全面复苏中,2023年,将继续启动全面扩张战略,全年在国内和海外计划新开门店超240家。
开店计划看得出呷哺集团前进步伐并未止步,而从近几年呷哺集团的财务数据来看,近三年来呷哺呷哺业绩成绩单并不出色。当然其在财报中也多次表示,持续不断的疫情导致部分餐厅无法正常营业,是公司业绩急剧下滑的主要原因。
其实,自2021年5月呷哺集团创始人、董事长贺光启重新出山后,呷哺呷哺便动作不断,开始为其业绩寻找新出口。从2021年7月呷哺呷哺发布公告称决定关闭200家亏损门店,再到同年8月重新上任CEO的贺光启首次发声,称发现呷哺呷哺部分门店存在严重选址错误。去年9月,呷哺旗下新品牌趁烧在上海正式开业,这也是贺光启带队后的首个新品牌,计划在2023年开出至少20家门店。而在近期呷哺集团也推出“充多少送多少”储值优惠活动,根据公司透露的数据,截至目前,已储值1.94亿元,发放1.94亿元的消费券。而上述这一系列动作似乎意在向资本市场证明自身能力。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指出,呷哺集团的业绩表现受疫情影响较大,随着近期复工复产加速,呷哺集团股价已经有所反弹。但从长期来看,经济环境下行会加剧连锁餐饮市场竞争,呷哺集团股价大幅上涨存在挑战,不排除General Atlantic认为呷哺集团股价已是阶段性高位的可能。
应更专注于业绩回升
作为火锅市场中为数不多的上市企业,呷哺集团得到更多资本支持的同时,其一举一动也受到公众的监督。正因如此,如何给出更好的业绩表现,并为资本注入更多信心便是呷哺集团需要思考的。
资深连锁产业专家文志宏表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与投资者的投资及战略意图存在关联。对于退出者而言,很可能是投资计划达到了一定节点,或是收益率达到一定程度,便决定退出。对于想要入局的投资者而言,若是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存在投资意向,也会通过大宗交易的形式。
而这一举措会给呷哺带来哪些影响呢?一位资本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作为投资者,资本市场的运作均属于投资项目正常操作,无需过分解读,流通性强也说明企业备受关注;另一方面,减持或抛售股票需关注接手方是谁,接手方的动机才是最应该考虑的。
不过,沈萌进一步指出,第二大股东折让配售,会在市场中造成一定负面情绪。若接手方为多家机构,那么各机构的资金投入规模与股份占比都相对较少,很难为呷哺集团提供比General Atlantic更多的支持。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与业绩表现存在关联,目前,呷哺集团应该更加专注于业绩的回升。
文志宏指出,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餐饮业处于复苏期,而资本市场也对此较为期待。在此情况下,若General Atlantic为呷哺集团的原始股东,抛售股票的行为则是向投资者发出较为不利的信号。反之,General Atlantic的举动便不带有利好或利空的意味。目前看来,呷哺集团的股价虽然半年内有一定回升,但与其市值高点还存在差距。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