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以流域为底图布局重点湿地保护修复区域******
中新网武汉2月3日电 (梁婷 陈伟)湖北以长江、汉江、清江及其一级支流为骨架,布局重点湿地保护修复区域。记者2日从湖北省林业局获悉,该省今年将在洪湖、沉湖、龙感湖、网湖等重要湿地实施湿地修复工程,修复退化湿地7万亩,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湖北拥有中国最大的江河湖泊复合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总面积174.6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9.4%。该省完善了以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体、多种保护形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
据了解,此次布局的重点湿地保护修复区以长江中游湖泊群为主体,将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实施江河湿地带、湖泊湿地群、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为主的人工湿地区保护和修复。
其中,长江中游湖泊群湿地保护修复区包括三峡库区以下的长江干流及汉江中下游地区,是连通洞庭湖、鄱阳湖的重要湿地生态廊道;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水源地保护修复区分布于鄂西北地区,是鄂西北秦巴山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三峡库区及清江水源地保护修复区分布于鄂西南地区,是鄂西南武陵山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峡库区和清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
湖北持续推进修复江河湖库湿地水域与岸线生态。数据显示,“十三五”以来,累计实施退垸(田、渔)还湖36.75万亩,退耕还湿29.15万亩,修复退化湿地13.23万亩。(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